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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强行舌吻少女5秒钟 女法官判其无罪

896 0 2008-7-15 22:20 发布者: admin

中新网6月27日电 台湾彰化县一名男子廖某强行“舌吻”前妻十三岁的女儿五秒钟,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认为并未构成妨害性自主罪,判决廖某无罪。

据台湾媒体报道,该案发生于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带着与他人生下的十三岁女儿,重新与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挤一张床。案发当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对他侧躺的小女孩,将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随即强行舌吻小女孩约五秒钟,小女孩吓得推开廖某,并问:“爸爸,你要干嘛?”廖某才放手离开。

事后小女孩家人报案,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强制猥亵罪将廖某提起公诉,但该案经三名已婚女法官合议后,认为廖某只触犯岛内“性骚扰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体隐私处”,而“性骚扰防治法”为“告诉乃论”,小女孩的妈妈并不愿提告。

合议庭认为,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强制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性自主权”,但该案中小女孩被搂抱、亲吻时,还来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权受压制或影响,廖某行为即已结束,因此未达犯罪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

检方不服,认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开并质问他后才停止侵犯,案发的五秒钟,小女孩已处于无法抗拒,否则为何会推开?这显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权遭妨害的观感。况且以舌头伸入他人口腔亲吻,不仅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也会使一般人产生厌恶或羞辱感,属猥亵行为明确。因此已提上诉。

警方家暴志工队长也不满地说,彰化地方法院一再做出这类负面教育的判决,根本就是鼓励并纵容犯罪,讽刺三名女法官应该获得被告“舌吻”一个以示感谢。

据报道,去年八月彰化地方法院审理一起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内衣拍卖会上伸手对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钟,但法官却认为其摸胸时间太短暂,被害人还来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权遭受妨害,侵害行为即已结束,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该案经检方上诉后才由上一级法院改判有罪。

(本文来源:中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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