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律之所以承认企业这种组织的独立人格,这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对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力,在赋予其独立人格之后承认其有行为能力,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不局限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公法性质的法律在调整企业行为方面也不乏其约束力,其中包括刑法。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分则细化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具体种类和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并没有使用企业犯罪或法人犯罪的概念,而是单位犯罪。但是,单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外延比较宽泛,没有准确的边界,泛指包括企业和法人在内的一切组织或者机构。而法人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不是特指某一类型的组织,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可以成为法人,非企业组织同样可以成为法人。既然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那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有必要明确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依照《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文义解释,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之外的非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但在立法时对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包括私有制企业存在激烈的争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见,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换言之,企业成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体
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企业自设立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实施的行为一般与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关。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企业将资本和生产资料投入生产,再通过市场将产品或者服务销售以收回成本。企业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必然涉及诸如融资、采购、投资等辅助性行为,这些行为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国家经济秩序可能成为单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果说经营行为是企业外部环境产生作用的话,企业的管理行为则是针对企业内部的运作进行沟通梳理。虽然企业管理属于内部行为,但这种企业自身的管理行为可能管理不当而造成财产和生命的重大损失,破坏社会的管理秩序,由此侵犯法益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三、主观方面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犯罪的直接目的往往是为了追求超额经济利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或者逃避法律义务,行为结果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经济利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表现为明知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另外,单位犯罪还可能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如重大安全事故。
四、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即人的主观意识在行为上的客观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破坏、欺诈、伪造、假冒、不作为、不当竞争、贿赂、逃避等。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双重违法性和客观行为质与量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不仅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和社会管理法规,还由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具有双重违法性。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必须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侵害经济管理秩序,否则根本谈不上犯罪的客观行为,即客观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同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换言之,客观行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且具有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才是单位犯罪的客观行为。
可见,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都是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但认定犯罪行为必须从客观事实到主观意识,因为我们往往看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后,很容易先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