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娶妻时男方是花了一大笔钱财的,妻子被娶进家门后,就是一笔家庭财产,丈夫死后若要外嫁,她的聘礼则由丈夫家得。在转房过程中,一般由家支头人或公公叔子们说了 算,寡妇自己没有发言权,甚至是被强行行事,因而也出现个别妇女以死抗争的情况。另一方面,若男方家族不按传统习惯法为寡妇转房,寡妇会认为自己没面子,是一种耻辱,其娘 家也会为此事兴师问罪的。 凉山彝族的离婚率不高,因离婚不仅是夫妻二人的事,它还涉及到联姻的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因此,离婚是件极困难的事。在双方无过错的平等情况下,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退还身价钱和结婚时的适当费用,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加倍赔偿身价钱,赔偿结婚时的一切开支和婚后男方孝敬岳父岳母等为女方所支出的费用。对女性多少带有惩罚的性质,离婚对妇女是件不公平、不平等的事,传统习惯法规定,妻子与其他男子通奸,丈夫可提出离婚,有权对妻子施以残酷的惩罚,若因此致妻子于死亡,只需赔数量很少的命金,但丈夫与其他女人通奸,妻子一般不得因此提出离婚,除非她当场抓住奸妇。另外,妻子离婚后,不能得到任何财产,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一般也归丈夫所有。不管是谁提出离婚,孩子一律归男方,成为男方家支成员,女方则独自回娘家,丧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 家庭生活中,丈夫支配一切,起主导地位,妻子从属于丈夫,无权干预一切事务。在凉山 彝族家庭生活中,由于人们认为妻子是花钱买来的,丈夫对她有支配权。 彝族谚语“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正是这种观念的写照。丈夫掌握子女的婚配权,妻 子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丈夫家族生儿育女,特别是要多生儿子,因此,还有“人兴由妇女,人败由妇女”的谚语。无子女特别是无儿子的妇女不仅在家族中无地位,在社会上也受到人们的歧视。家庭生活中,丈夫若有外遇,妻子不因此提出离婚,相反,如果妻子有外遇,丈夫却可休妻。习惯法要求妇女对其丈夫忠贞不渝,用谚语“重煮的汤不鲜,改嫁的女不庄重”来约束广大妇女。谚语“真话莫对妻子讲,我在是我妻,我死便是别人妻”,就反映出丈夫对妻子的不信任,而“贤子听父话,劣子听妻话”则教育男子不能服从妻子,甚至还说“顺从妻就败,顺从奴就亡”。在社会上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说什么“鸡啄的不是粮,妇说的不话”,“妻坏成家难,纠纷女作主就败”,“妇女不当谋士,火塘不搭桥梁”,“机智的女子家败,愚蠢的女子家兴”。女子更没有扛枪打仗的资格,因此还有“喜鹊不抓鸡,妇女不背枪”的谚语。用这些谚语来约束妇女的言行。 凉山彝族由于家庭利益、家族利益等的需要,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儿子是家产,女儿是寄养的畜”,“人要绝,女儿多;羊要绝,公的多”,因此,儿子多的妇女家庭地位也高,因为她为家族人口的发展壮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应当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和爱戴。葬礼和超度其灵魂的仪式都非常隆重。 无儿子者的待遇则相反,在家庭中受到丈夫及亲友的歧视,也成为丈夫纳妾和离婚的借口,只得忍气吞声地生活。凉山彝族至今仍盛行父子联名,若无儿子,家族的系谱便无法再往下延续而不得不划上句号。就因为她没有生儿子,使丈夫家断了根,葬礼仪式简单,其尸架不能象有儿子者的那样被抬在肩上,而是象抬粪架一样双手垂直着抬到焚尸地。其灵魂的超度是顺便搭在丈夫家族中其他人的仪式里举行的,超度仪式简单,特别使活人难以接受的是其灵牌(也包括无儿子的男性)在被送往祖灵洞的路途中,被抛弃在半路上,禁止进祖灵山的祖灵洞,意味着无法与祖先们共同生活,享受不到后代们的祭品,这对活着的无儿子的人来说,是个致命的思想负担。所以,彝族有“父欠子债为儿娶妻,子欠父债为其超度”的谚语,也就是说,为人父的必须为儿子娶媳妇,传宗接代,延续家族的血缘,壮大家族的势力;为人子的则必须为双亲超度灵魂,送他们的灵魂到祖界与祖先们一起安居乐业,享受天伦之乐。另外,由于认为女儿属于其丈夫家族的成员,是外人,女儿和女婿无抚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和习惯,这些老人晚年的生活确实也有许多具体困难。因此,农村中许多人为了传统习惯法,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不顾,超生多生,不生儿子誓不罢休的现象在聚居区较严重。 在凉山彝族神圣的宗教职业中。女性渐渐被挤出宗教舞台。目前,凉山彝族的宗教职业者有两种,即巫师“莫尼、苏尼”和祭师“毕摩”。 巫师,凉山彝族称”“尼”,男女两性都可以担任,女的称“莫尼”,男的称“苏尼”。“尼”的产生,一般是某人由于无故生病或大病不愈,甚至神志不清,口中念念有词,精神极反常,经掐算,原来是因有死者的鬼魂附体所致。附体的鬼魂或一个或几个不等,这人必须作“尼”,否则。附体的鬼魂会经常干扰其生活。于是,请祭师“毕摩”祭祀这些鬼魂,将它们转成患者的助法鬼,授予患者一个羊皮鼓后,该患者便成为“尼”。“尼”的主要任务是捉鬼、驱鬼,作法时,呼唤其助鬼们来助法,当助法鬼———附体后“尼”渐渐浑身发抖致不能自我控制,手舞足蹈,助法鬼们借助“尼”的口,说出导致主人家闹病、闹灾等的鬼魂是什么鬼魂,鬼魂现在在哪里,该怎么捉怎么驱以及主人家今后应注意哪些事项等等。凉山彝族“尼”的产生条件和作法的神情状态与流行与我国北方少数民族中及韩国、朝鲜、日本、西伯利亚、北欧等地的萨满极其相似。“尼”不世袭,无经文,某“尼”如果作法事特别灵验,那么其地位和威望就很高,请他或她的人就会很多,反之,作法不灵的就很少有人请,渐渐地就会被人们遗忘,从而结束“尼”的生涯。 祭祀“毕摩”的产生以世袭为主,师传为辅。凉山彝族有几大祖传“毕摩”世家,他们一般是父传子或爷传孙传承技艺,师传的则是专门拜师学艺。“毕摩”有大量的经文,有法铃、法扇、法签、法帽等法器。要成为“毕摩”必须刻苦学习经文,背诵经文,跟随师傅学习并掌握各种法事仪式的操作过程及经文应用的真本领。学习时间五年十年不等,有的十几年,所以,学徒大多是幼年时代就开始学习,直到青年出师才自己单独操作仪式。“毕摩”的主要任务是治病、防病、驱邪、祭祀等等,经济收入和地位远高于“尼”,但“毕摩”全由男性担任,禁止女性当“毕摩”,所以,无女性“毕摩”。 从彝族社会和彝族宗教职业的发展来看,“尼”的产生比“毕摩”早的多。它大约产生在女性具有崇高地位的母系社会,而“尼”当中,应又以女性担任的“莫尼”为最早。她是彝族母系社会女性集酋长兼宗教职业于一身的体现。但到了父系社会,男性在政治、经济上都取得统治地位时,妇女便失去了原来在母系社会的绝对优势地位,包括担任酋长和宗教职业的资格,有的民族甚至连女性的生育权也要剥夺,如我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曾经有过的“产翁制”习俗便是有力的例证。彝族男子随着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宗教领域里开始出现了男性宗教职业者,到了父系社会中晚期,随着宗教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鬼神观念的进一步发达,于是,出现了专门祭祀鬼神的男性担任的“毕摩”,实际上,“毕摩”操作各种仪式主要是在吸收了“尼”的许多巫术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至今,“毕摩”的仪式活动中大多是巫术,它与“尼”的巫术有许多重叠和交叉。彝族的“毕摩”禁止女性担任,传说,彝族“毕摩”始祖毕阿苏拉则有一儿一女,儿子是个傻子,女儿施色却聪明伶俐,他将施色女扮男装,教她学经文、作法事、当助手。有一次,兹莫请他去超度亡魂,他带着装扮成儿子的施色去作法,结果被兹莫发现了真情,兹莫大怒,认为这是在亵渎祖灵,但没声张,决定等他作完法事后将父女俩杀了。兹莫家的奴隶阿卡拉惹知道后将此事告诉了毕阿苏拉则,毕阿苏拉则父女才幸免遇害,施色嫁到马家,她将祭祀的所有知识传给了儿子,马家才开始有人当“毕摩”。由此可见,“毕摩”职业从排斥女性,禁止女性担任。直到今天,凉山的祭师“毕摩”仍清一色由男性充当,而巫师“尼”则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但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由于对女性性别的歧视和随着后来人们认为女性不洁等观念的影响,如果人们渐渐地不再请她们跳神作法,那么,她们就会失去表演的机会和存在的意义,渐渐地她们就会被挤出巫的行列,退出巫的历史舞台,从而有一天将会从巫的队伍中彻底消失。 凉山彝族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歧视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社会生活习俗和女性自身的角度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分析。 首先,从社会生活习俗的角度来看: 第一、凉山彝族变相的买卖婚姻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女性在男方家族中的从属地位,婚礼后的第三天,丈夫家要为她举行添人进口的接纳新娘为夫家正式成员的宗教仪式,把新娘的灵魂从娘家迎到丈夫家,目的是使她真正从灵魂到肉体都属于丈夫家,从此,她作为男方家族的一名正式成员出现在各种场合,并以姻亲的身分出现在娘家人面前,她的生老病死交由丈夫家负责,在娘家得了病也要赶回夫家去治疗,出嫁了的女性没有在娘家作法事治病的习俗,名副其实成为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 在家庭中,妻子依附于丈夫,连自己的名字都失去,目前,彝族农村中的女孩婚前有名宇,婚后一直到生孩子之前,被称作某某的妻子,生了小孩后,被称作某某孩子的妈妈,女孩的名字除本村人知道外,若嫁到外村其名字不容易被他人知晓。 正是这种婚姻决定当其丈夫死后,就只能在其丈夫家族内部流动转嫁,若丈夫家确实无人可嫁而只得外嫁他族时,所得身价钱交其前夫家,作为给丈夫家的补偿,其娘家无资格得到这笔钱。寡妇在改嫁之前,原丈夫家还必须为其举行“解除户籍”仪式,即解除男方家族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时又要求其从肉体到灵魂彻底脱离原来的丈夫家族。彝族在家庭生活中,只重视男方的血缘而忽略女方的血缘,所生子女全部属男方家族成员,妇女离婚时,丈夫家必然不允许妻子将孩子带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而任何一个家族也不会无故义务抚养另一个家族的人,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妇女在离婚时无权得到任何一个子女,完全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对彝族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从此失去子女,这对她们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凉山彝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经济上不能独立,依附于丈夫而生存,这就使得她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离婚时由于无经济保障而丧失抚养子女的权利。传统习惯法规定,除了私生子可由母亲带走以外,婚后所生子女全部归男方家族,若有哺乳期的婴儿,则暂时由母亲喂养,待长到5岁左右时再送回其父亲家。在凉山彝族生活中,生过孩子的妇女,离婚后住在娘家的时间极短,大多降低条件,匆匆改嫁。 第三、凉山彝族妇女无论是在父母家庭还是在丈夫家庭,都无财产继承权,没有儿子的家庭,其财产由家族瓜分,称“吃绝业”。妇女婚后正式到夫家坐家时,有一些嫁妆,但这些嫁妆在妇女离婚时也归男方所有。 第四、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全靠道德来约束,道德和法律从来就是相辅相成,它约束和检桔了凉山彝族妇女们的思想。 其次、从女性自身角度看,对广大的彝族农村妇女来说,由于父母的重男轻女思想从而失去了上学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没有与外界接触和了解外面世界的条件,导致她们没有知识文化,眼界不开阔,在封闭的环境里,思想保守落后,传统观念重。在生活中逆来顺受,忍辱负重,从未认真地思考过女性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和自身的价值。只想到祖祖辈辈的彝族妇女都是这么过的,自己不能有出格的举动,让后人耻笑。对于生活,无过高的要求,只希望婚后儿女双全,容易满足,因此,自身无强烈要求改变不合理现状的愿望。 由于以上这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要改变彝族女性在彝族生活中的现状,必须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解放它们的思想,改变传统观念,敢于与旧意识决裂,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妇女必须在经济上和人格上获得真正地、完全地独立,培养她们的参与和竞争意识。 --------------------- 注释: ①、“德古”是彝语音译,意指知识丰富、思维敏捷、善于思辨的纠纷调解人,他们办事热心,处理事情公道,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解决处理一件件具体的纠纷案件时表现出优秀的才能而得到人们的公认后自然产生和形成的。“德吉”不世袭。其威望既可以随时随着纠纷调解的成功而不断增高,也可以随时随着纠纷调解的失败和不公正而名声扫地,再也无人邀请他作“德古”。 ②、④、③、⑤、⑦海乃拉莫 曲木约质 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10月 P157—158 P163—164P161 P161——162 P173——174 ③、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编译局编《妈妈的女儿》重庆出版社 1984年 7月 P2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