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彝族网

标题: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正本) [打印本页]

作者: 莫子乌    时间: 2010-2-8 00:07
标题: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正本)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或者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事务、民政、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可以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要为促进自治州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彝文翻译和彝文古籍整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彝族语言文字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州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宣传学习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十一条 自治州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集会时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和各县()以及彝族聚居乡()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以彝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主要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彝、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字列入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等的内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或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优先录用或者晋聘能够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自治州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教师等人员时,应当按比例录用各级各类学校彝族语言文字专业的毕业生。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学。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实行彝、汉双语教学,完善两类模式并重并举的双语教学体制;州内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中小学校等彝族学生占一定比例的学校,应当开设彝族语言文字课或者彝语会话课。

  自治州重视和加强彝文教材建设,满足双语教学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育。州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对彝族职工进行彝族语言文字教育;在彝族村民和居民中,首先用彝文扫除文盲,并加以巩固提高;彝族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重视彝族文化事业,加强彝文报刊、图书编译出版工作,发展彝语广播、电视、电影、电子政务和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进行文学创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文化、广播、影视机构应当开办彝语广播影视频道、频率,制作和编播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健康的彝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加强彝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组织,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纸质、镌刻、口碑等典籍作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新华书店、邮政和电信部门应当做好彝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开设彝族语言文字电报、电话、书信和邮件的传送业务。

  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会标、文件版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驻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和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牌、证照、广告、灯箱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提倡使用彝族语言服务。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说明书,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

  ()以国务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彝文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彝文翻译准确;

  ()彝汉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

  ()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广告、美工、装璜制作商制作面向社会的彝汉文对照的各类招牌、证照等,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汉族语言文字、彝族语言文字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负责组织和推广规范彝文工作;

  ()负责彝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工作;

  ()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的翻译工作,组织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管理彝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履行其它语言文字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

  ()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彝、汉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力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州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辖区内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翻译或者核准。

  第四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研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遵照彝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进行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新词术语翻译的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审定和推行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学术团体开展彝族语言文字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整改和改正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制定使用藏族语言文字的单行条例。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81日起施行。


作者: 莫子乌    时间: 2010-2-8 00:11
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的说明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彝语文工作条例》)是经1992年4月29日凉山州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施行16年来,为保障彝族人民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权利,促进我州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彝语文工作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彝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彝语文在我州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和谐凉山建设,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非常必要。
  二、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的经过
  在2005年3月举行的州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曲木伍力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订《彝语文工作条例》的议案”,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高度重视,将其列为议案交州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机构进一步审议。2006年,州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开展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提出了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常委会议事日程的建议,得到了常委会的充分肯定。2007年初,州九届人大常委会在明确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为目的”的条例修订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将条例的修订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并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董云发同志为组长的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全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一是组织领导小组以及写作班子成员深入彝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县市、乡镇、村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全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彝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出版等单位、团体为条例修订建言献策;三是专题召开条例修订研讨会,就条例修订事宜进行认真地研究讨论;四是修订稿形成后,专程赴成都征求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四川省彝文教材审定会和《彝汉大词典》审定会上征求了6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五是赴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考察学习了三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推广的经验以及立法工作;六是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归纳、认真分析、反复推敲,形成了《修订草案》。州九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于2008年1月17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6月12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州人大民法宗外侨委一道,组织州政府法制办、州语委和部分从事彝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修改。2008年8月15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决定提请州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大民宗委反馈的省级机关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09年1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云发、张家让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并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2009年3月21日,州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次修订的重点是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监督管理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原条例的“章、条、款”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修改。由原条例的七章三十条修订为《修订案》的六章四十一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本章由原条例的6条修改为9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在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中的责任,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第三条二款)
  2、为了更好地保障彝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事务、民政、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适当的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可以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第四条 三、四款)
  3、为了保障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七条)
  4、为了不断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增加规定了“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第九条二款)
  5、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调整为《修订案》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并作了修改。
  (二)关于“第二章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本章由原条例的第二章“彝语文在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和第三章“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合并而成,并由原条例的13条修改为1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鼓励学习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并充分体现自治民族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修订案》第十六条中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字列入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等的内容,”增加规定了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或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优先录用或者晋聘能够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自治州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教师等人员时,应当按比例录用各级各类学校彝族语言文字专业的毕业生。”
  2、为了丰富自治州的彝语文影视文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修订案》增加规定了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各级文化、广播、影视机构应当开办彝语广播影视频道、频率,制作和编播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健康的彝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加强彝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
  3、为了更好地规范各行各业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修订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称、会标、文件版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修订案》第二十四条二款还就驻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和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对照使用彝汉两种文字,以及工作人员使用彝族语言开展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4、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修订案》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5、《修订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州内的广告、美工、装璜制作商制作面向社会的彝汉文对照的各类招牌、证照等,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规范、准确。
  (三)关于“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本章是新设立的一章,所列条款中,除保留了原条例“第五章彝语文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中的部分条款外,新增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进一步规范和确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以及在监督管理彝语文使用工作中的职责。
  (四)关于“第四章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研究”
  本章保留了原条例的设置,由原条例的3条修改为4条,新增了第三十三条“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和新词术语翻译的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审定和推行使用工作。”并将原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修订案》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第五章法律责任”
  原条例实施16年的实践证明,缺乏了与条例规范的行为相配套的法律责任规定,就难以保障条例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也难以保障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修订工作中,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并借鉴《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应当指出的是,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本条例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有效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案》请一并审议。
作者: 莫子乌    时间: 2010-2-8 00:14
西昌 去转了一圈 就是看了一下店家的招牌 觉得似乎还应该更加多的管理 好多地方的招牌的彝文还是有问题的 希望以后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
作者: 时间碎片    时间: 2010-2-10 14:54
辛苦莫子乌咯~
作者: 苏月飞阳    时间: 2010-2-16 18:30
回复 3# 莫子乌


    西昌的那些招牌问题不是大,是非常大啊!
    呵呵,男士服装店,听说都翻译成买男人的地方……
    不过关系不大,除了学校里出来的学生或者这方面的学者,很少人看得懂的!




欢迎光临 中国彝族网 (https://www.yizu.co/)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