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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文化遗产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颁行

1008 0 2010-7-2 15:30 发布者: 苏月飞阳

7月1日上午,凉山州在邛海宾馆会议中心举行会议,隆重庆祝《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已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6月1日第四号公告公布,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有关专家学者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它不仅给全省开创了先河,而且将会有效促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据了解,该《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是行政法、科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体现“活”保护的特点、妥善处理本法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等原则。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布都就州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执法检查和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作讲话。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杨朝波就州人民政府作为《条例》实施的执法主体,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督促、解决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保护和利用工作等相关事宜作讲话。

  州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法制办、雷波县、盐源县、会理县、木里县结合实际,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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